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
鄂国资产权〔2020〕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落实责任主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保障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2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省出资企业是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责任主体,由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由省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第四条 公示范围一般包括省出资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占有方、产权持有方、评估委托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由资产占有方组织向其职工公示;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由资产占有方和产权持有方同时组织向其职工公示;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由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向其职工公示;
(四)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由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组织向其职工公示;
(五)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中有限制要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可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网、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第六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
(一)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及结果、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及报告有效期、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特别事项说明;
(四)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五)评估结果汇总表及重要资产、负债明细表,包括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机器设备、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的简要情况及其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等;
(六)评估资料的查阅方式、意见反馈方式和联系人等。
第七条 公示程序一般为:
(一)公示组织单位在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前,按照公示内容,如实填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表1-7),由资产评估委托方审定。
(二)公示组织单位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在公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公示组织单位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情况核实、沟通和答疑,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四)公示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五)公示组织单位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对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表8)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公示完成后,公示组织单位负责填写《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连同《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表》一并形成公示结论,并附公示过程的截图(照片)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必要附件,逐级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单位。
第八条 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涉及的不同内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示反馈意见涉及评估方法、价值类型、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的选取、评估值的合理性等评估技术问题的,由评估机构解答;
(二)涉及审计事项的,由审计机构解答;
(三)涉及评估范围的,由资产占有方(产权持有方)等有关方核实;
(四)涉及经济行为的,由经济行为审批部门确认;
(五)涉及职工问题的,由资产占有方(产权持有方)工会等有关部门核实;
(六)涉及被评估对象权属存在争议的,由资产占有方(产权持有方)核实;
(七)涉及机构选聘的,由委托方等单位落实;
(八)涉及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与评估机构串通舞弊等违规事项的,由资产占有方(产权持有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九)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妥善解决后才能履行评估核准、备案程序。以上处理结果应原渠道公告。
第九条 确实无法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需要在申报核准、备案时对资产评估项目不宜公示的情况书面说明。
第十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适应当地企业资产评估管理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试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7〕3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