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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发展总公司延期交付房屋给某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经营揭失进行评估,评估对象为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清芬一路57号阳光大厦(即库玛商城)一层商铺(面积为104.08平方米)起止时间为自1995年9月1日起至法院委托之日止,损失标准参照一层商铺历年平均租金收入(本金)
发布日期:2022-04-08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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