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于近日下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办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表示,该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根据该办法,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办法还规定,若出现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况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办法还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