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中的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及配套细则、《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络竞价交易,是指凡在光谷联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经信息披露期满,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光谷联交所与转让方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由网络竞价系统确定最高报价方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
本规则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信息披露期满后,竞买方通过光谷联交所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最高报价方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信息披露期满后,竞买方通过光谷联交所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最高报价方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转让方,是指委托光谷联交所转让国有资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方,是指向光谷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经转让方书面确认有资格参与网络竞价的合格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光谷联交所是网络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者,提供市场平台及相关服务,维护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竞价前准备
第七条 光谷联交所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网络竞价文件的制作,并向竞买方发出网络竞价文件。
网络竞价文件是对信息披露公告内容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主要包括《网络竞价须知》、《网络竞价承诺函》、与网络竞价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多次报价活动中自由报价期的起止时间、限时报价周期时长、竞价底价、加价幅度或一次报价活动的起止时间等内容。其中自由报价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60秒。光谷联交所应当在与转让方书面确定网络竞价安排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竞买方发出网络竞价通知。
第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网络竞价文件发出后不得终止网络竞价:
(一)在规定时间内不足两家竞买方的;
(二)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终止资产转让的;
(三)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出现网络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十条 竞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网络竞价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到光谷联交所。竞买方在竞价前已向光谷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约定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一条 光谷联交所应在网络竞价开始前完成对参加网络竞价的所有竞买方进行网络竞价系统使用辅导,并根据竞买方的要求,提供全程竞价操作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竞买方应在光谷联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通过身份验证,获取网络竞价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
第十三条 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方,应按要求准时登陆至光谷联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参与竞价。
第十四条 竞买方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
第十五条 竞买方输入的报价一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十六条报价以网络竞价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网络竞价系统确定的最高报价方为受让方;若所有竞买方均未报价的,网络竞价活动终止。
第十七条光谷联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第十八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及网络竞价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可按约定转为成交价款。其他竞买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在网络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
第二十条 网络竞价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网络竞价文件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方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竞买方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买方的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转让方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光谷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方名义参与竞价、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擅自泄露转让方或者竞买方的相关信息、扰乱竞价交易正常秩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网络竞价方式
多次报价
第二十一条竞买方应当在光谷联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光谷联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二十二条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下一轮报价一般应高于上一轮报价,成为当前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应按照转让方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
第二十三条 多次报价可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一)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
第二十四条 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有效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二十五条 竞买方应当在光谷联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光谷联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
第二十六条 竞买方的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报价时间截止,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方为最高报价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方为最高报价方。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方的网络竞价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竞价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递交《网络竞价承诺函》时间截止后,竞买方要求撤消已递交的《网络竞价承诺函》的;
(二)竞买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
(三)竞买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按照约定签订合同的;
(四)竞买方与转让方、其他竞买方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方对转让方、光谷联交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竞买方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竞价过程中因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光谷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光谷联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从该竞价项目的起始价开始重新报价。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光谷联交所有权终结该标的网络竞价活动:
(一)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光谷联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网络竞价过程中当事各方发生的争议可向光谷联交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三十二条 企业增资、资产租赁、金融资产交易、非国有资产交易等网络竞价活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光谷联交所及使用光谷联交所网络竞价系统的各控股子公司,由光谷联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