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光谷联交所”)进行的资产转让动态报价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谷联交所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光谷联交所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报价说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光谷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资产(简称“标的”)转让项目信息在光谷联交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意向受让方即可通过光谷联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价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第六条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意向受让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七条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一)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信息发布期满(即挂牌公告期)次工作日的上午10:00止。在此期间,意向受让方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二)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60秒,限时报价周期依据该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公示内容确定。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
第三章 报价程序
第八条由转让方确定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的期限和加价幅度。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通过动态报价方式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向光谷联交所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交转让所需的权属证明,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光谷联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光谷联交所将根据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委托合同》及《转让申请书》发布转让信息,转让方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所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取消的,转让方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光谷联交所提出申请,光谷联交所审核同意后在网站予以公告。变更转让信息的,该转让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在资产转让挂牌公告期内登录光谷联交所动态报价系统,按规定在线提交受让相关材料,在线同意《承诺函》,足额交纳保证金,经光谷联交所审核通过后取得动态报价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参与该标的的竞价活动,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对其参与竞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光谷联交所动态报价系统的用户,在该网站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意向受让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挂牌公告期内,未报价的意向受让方可向光谷联交所申请撤回其提交的受让申请以放弃竞买资格,光谷联交所不予受理已报价的意向受让方的撤回申请。挂牌公告期结束后,光谷联交所不予受理意向受让方的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未竞得标的的意向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将于动态报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保证金扣除情况的除外。
第十七条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一)动态报价期内,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不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其他可扣除保证金的情况。
第十八条因意向受让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光谷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光谷联交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四)竞价活动的时间以光谷联交所动态报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光谷联交所动态报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十九条光谷联交所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第二十条在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四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及《资产交易合同》等履行相关规定时构成违约,该违约方须向光谷联交所交纳该项目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光谷联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可再次组织该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交易的成交价如低于该次成交价,则差额部分应由违约方补足。光谷联交所及转让方有权从违约方已付的保证金、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中优先扣除上述费用。违约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光谷联交所及转让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第二十二条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光谷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光谷联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过光谷联交所网站通知各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该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光谷联交所有权终结该标的动态报价活动:
(一)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光谷联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资产租赁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光谷联交所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光谷联交所。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